常用渔药的休药期

2021-11-04 14:04

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。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,但它在鱼体内吸收、分布、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,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,鱼才能食用,这就是休药期制度。如下:

敌百虫(9%晶体):休药期≥10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鳗鲡、中华鳖、蛙类等。

漂白粉:休药期≥5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二氯异氰尿酸钠(有效氯55%):休药期≥7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三氯异氰尿酸(有效氯80%以上):休药期≥7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土霉素:休药期≥30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磺胺间甲氧嘧啶及其钠盐:休药期≥30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胺间甲氧嘧啶及磺胺增效剂的配合剂:休药期≥30天。适用对象: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磺胺间二甲氧嘧啶:休药期≥42天。适用对象:虹鳟鲤科鱼类、中华鳖、蛙类、蟹、虾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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